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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議題-韓國倫理特別委員會與倫理審查諮詢委員會運作程序簡介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27日 作者:陳秋芬 編號:R0238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依韓國憲法第40條及第46條規定,立法權屬於國會,且國會議員負有廉潔義務,應以國家利益為優先,本於良心履行職責,不得濫用職權,透過與國家、公共團體或企業之契約或處分來為自己或他人取得財產權、利益或職位等 。如國會議員行為舉止有應為紀律處分時,程序應如何進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韓國國會作法,或可作為我國借鏡。
南韓國會屬一院制立法機關,下設有17個常務委員會(상임위원회)、1個常設特別委員會(상설특별위원회)及8個特別委員會(특별위원회) 。然依國會法第46條 設有倫理特別委員會(下稱倫理會),負責審議議員紀律處分等事宜;又依同法第46條之2 ,國會亦設有倫理審查諮詢委員會(下稱諮詢會),本文謹就韓國倫理會及諮詢會立法沿革及運作為簡介,俾供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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