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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議題-美國眾議院倫理委員會運作程序簡介 撰成日期:113年3月 更新日期:113年3月4日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238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美國憲法第1條第5項第2款明確授權各議院得規定該院之議事規則,處罰該院擾亂秩序之議員,並得經議員3分之2同意,將議員除名。為處理違紀懲戒案件,1967年眾議院設立「公務行為標準委員會(Committee on Standards of Official Conduct)」,嗣於2011年更名為「倫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Ethics)」。該委員會為眾議院唯一按政黨數平均分配席次之常設委員會,現由民主黨、共和黨各5席議員組成,共計10席。其職權包括(1)建議眾議院建立或執行行為標準所必要之立法或行政措施;(2)調查議員、議院官員及雇員執行公務所涉違反任何法律、規則、條例或其他行為標準之告發,經通知及聽證(Hearing)後,向眾議院建議其認為適當之行為或懲戒內容;(3)經眾議院核准,將調查所得涉嫌違法之相關證據送交聯邦或州主管機關;(4)發布及提供行為適當性相關諮詢意見 。茲就美國眾議院倫理委員會(下稱倫理委員會)處理議員違紀懲戒案件現行法制及運作程序概述如下,俾供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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