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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議題-日本參議院紀律委員會運作程序簡介 撰成日期:113年3月 更新日期:113年3月4日 作者:陳韋佑 編號:R0238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日本國會由眾議院及參議院組成,皆由代表全體人民的民選議員組成。兩議院議員任期不同,眾議院議員任期4年,參議院議員任期6年。因參、眾議院紀律委會運作機制類似,以下謹介紹日本參議院紀律委員會之運作程序。依日本國會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參議院設置17個常設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依參議院規則第74條第17款規定,紀律委員會由10人組成,負責議員懲罰之相關事項。
(二)依日本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參議院及眾議院應各自制定會議運作程序及內部紀律規則,並得懲罰違反議院內部秩序之議員,學者認此屬國會自律權之表現,並認為議員「違反議院內部秩序」之違紀行為,應以空間及功能來綜合認定,僅於議院內執行議員職務時發生的違紀行為始屬之。而議員「違反議院內部秩序」之違紀行為,包括國會法第124條、參議院規則第192條、第235條、第236條、第244條及245條等規定,但上開違紀行為規定,僅為例示,其他違反議院內部秩序之行為亦得提交紀律委員會。因此,日本參議院紀律委員會負責審議議員違反議院內部秩序之違紀行為,內容包括議員無故缺席會議、辭呈使用不雅文字、議員不遵守議長制止或取消其發言命令、洩漏議事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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