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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介紹 撰成日期:113年3月 更新日期:113年3月6日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238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國外各個民主國家多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而我國討論多年,有民意代表認為,必須跨出保障公民權利的第一步,才能推動國家進步。
(一)為保障人民之參政權,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稱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投票之方法,依憲法第129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條第1項 及公民投票法第4條規定,皆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行之。
(二)查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皆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3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2項前段,皆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顯示我國現今選舉制度雖採「戶籍制」為原則,但已實施極少部分的不在籍投票。
(三)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行政院曾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於110 年9月30日函請本院審議。前經內政委員會審竣,並於111年4月1日進行黨團協商,惟因屆期不續審,未能完成立法程序。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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