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外洩之團體訴訟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3月
更新日期:113年3月6日
作者:林淑靜
編號:R0239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我國為結合民間力量,發揮保護個人資料之功能,爰於2010年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增訂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提起團體訴訟,以協助隱私權遭侵害之當事人進行救濟。團體訴訟規範增訂迄今已逾10年,僅2018年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代某大旅行社個資外洩之受害消費者,依該規範提起團體訴訟,惟遭法院判決消基會敗訴後,再無其他個資外洩受害者循《個資法》相關規定委託提起訴訟之案例。
(二)未再有循《個資法》提起團體提訴訟之原因,並非我國個人資料外洩之案例大幅減少。相反地,每年傳出業者個資外洩案例層出不窮。雖發生個資侵害事件尚可依《民事訴訟法》提出團體訴訟,惟《個資法》於2023年5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增訂第1條之1明文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專責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為達事權統一規範,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將採分階段修法。爰本文就《個資法》團體訴訟之規定,加以研析。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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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我國為結合民間力量,發揮保護個人資料之功能,爰於2010年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增訂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提起團體訴訟,以協助隱私權遭侵害之當事人進行救濟。團體訴訟規範增訂迄今已逾10年,僅2018年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代某大旅行社個資外洩之受害消費者,依該規範提起團體訴訟,惟遭法院判決消基會敗訴後,再無其他個資外洩受害者循《個資法》相關規定委託提起訴訟之案例。
(二)未再有循《個資法》提起團體提訴訟之原因,並非我國個人資料外洩之案例大幅減少。相反地,每年傳出業者個資外洩案例層出不窮。雖發生個資侵害事件尚可依《民事訴訟法》提出團體訴訟,惟《個資法》於2023年5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增訂第1條之1明文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專責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為達事權統一規範,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將採分階段修法。爰本文就《個資法》團體訴訟之規定,加以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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