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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受暴老人預防性保護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3月 更新日期:113年3月11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239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布,近5年老人受暴通報件數從107年1萬4,781件增至112年2萬2,540件,成長52%,老人受虐通報案件逐年增加,且在所有家庭暴力對象中增加最多,弱勢長者容易成為受暴對象。其中春節期間最常見向長輩要不到錢,被晚輩、家人施暴,精神與身體遭受雙重打擊,但高齡族群往往因傳統觀念而隱忍。雖近年衛福部積極推動社區紮根工作,提升民眾守望相助意識,然通報者仍以警察、街坊鄰居、施虐者之外的家人居多。
(二)依據老人福利法(下稱本法) 對老人的保護措施,主要規定於第5章第41條至第44條,其中第43條規定:「(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41條第1項或第42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2項)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第4項)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衛福部爰依本法第43條第4項規定,訂定「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作為保護老人而辦理通報及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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