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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設置評估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3月 更新日期:113年3月12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239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教育部指出,由中央、地方政府與非營利法人合作推動的非營利幼兒園,至112學年度止已開辦384園。不過,教育團體發現,在非營利幼兒園與準公共幼兒園的急速擴增下,已造成高雄市、臺南市、桃園市、臺中市等市中心學校公立幼兒園首招有缺額情形;而非營利幼兒園109年缺額年增率達62%,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110年更升到121%,疑有濫設現象。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本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目前幼兒園類型可分為公立幼兒園(下稱公幼)、私立幼兒園(下稱私幼)和非營利幼兒園等3類。另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尚有符合要件後與政府簽約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下稱準公共幼兒園)。教育部表示,非營利幼兒園介於公幼及準公共幼兒園(政府簽約的私幼)之間,營運成本的差額由政府補助。而在分類上,非營利幼兒園雖屬私幼,但與公幼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被視為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下稱公共化幼兒園)。
(三)根據行政院核定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對於6歲以下幼兒教育及照顧,係以「增加平價名額」、「降低就學費用」、「發放育兒津貼」為策略,並以提升公共化供應量為施政主軸。以112學年度而言,公共化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合計提供約47.7萬個平價就學名額 ,已超過各類型幼兒園合計幼生數57萬2,730人 的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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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