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運動潛力助學與人才培育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3月
更新日期:113年3月18日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239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據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家扶)108年8月對弱勢兒少適性教育資源調查資料顯示,有5成孩子自認具有運動天賦,卻有近3成礙於各項困境只能深藏競技學習的夢想。家扶表示,透過實務觀察與發現,具運動潛力兒少在學雜費外,每人每學期需要新臺幣2,000至1萬2,000元額外的培訓費。弱勢兒少在運動培訓上以「訓練裝備」費用需求最高,占57.7%,其次則是因「比賽」延伸之報名、交通食宿費用,占14.7%。
(二)《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教育之目標) 第1項揭示:「締約國一致認為兒童教育之目標為:(a)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本條明文揭櫫了國際間對於兒童教育基本目的所達成之共識。有關發展兒童的「潛能」,教育的主要目標在於依據兒童個別的獨特性格、興趣、能力與學習需求,協助兒童發展其人格、天賦與能力。因此,對於具有運動潛力的兒少之助學與培育益顯重要,並值得各種培育之立法規範或補助措施以提升效益。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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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依據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家扶)108年8月對弱勢兒少適性教育資源調查資料顯示,有5成孩子自認具有運動天賦,卻有近3成礙於各項困境只能深藏競技學習的夢想。家扶表示,透過實務觀察與發現,具運動潛力兒少在學雜費外,每人每學期需要新臺幣2,000至1萬2,000元額外的培訓費。弱勢兒少在運動培訓上以「訓練裝備」費用需求最高,占57.7%,其次則是因「比賽」延伸之報名、交通食宿費用,占14.7%。
(二)《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教育之目標) 第1項揭示:「締約國一致認為兒童教育之目標為:(a)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本條明文揭櫫了國際間對於兒童教育基本目的所達成之共識。有關發展兒童的「潛能」,教育的主要目標在於依據兒童個別的獨特性格、興趣、能力與學習需求,協助兒童發展其人格、天賦與能力。因此,對於具有運動潛力的兒少之助學與培育益顯重要,並值得各種培育之立法規範或補助措施以提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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