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開發環評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3月
更新日期:113年3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淑靜
編號:R0241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由於太陽光電廠施工便利,且無須大幅擾動地形地貌(山坡地上之光電開發案除外),初期被認為屬對環境影響輕微之開發類型,故僅於《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第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環評標準》)第2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免實施環評。
(二)又為達到我國能源轉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百分之二十之政策目標,政府積極推動漁電共生政策。論者指出,太陽光電業者在中南部日照充足的各類型農地(包含養殖用地)大肆開發,卻因欠缺對於當地環境與社會影響的評估,造成各種不同的光電亂象 。爰本文就太陽光電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之規定,加以研析。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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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一)由於太陽光電廠施工便利,且無須大幅擾動地形地貌(山坡地上之光電開發案除外),初期被認為屬對環境影響輕微之開發類型,故僅於《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第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環評標準》)第2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免實施環評。
(二)又為達到我國能源轉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百分之二十之政策目標,政府積極推動漁電共生政策。論者指出,太陽光電業者在中南部日照充足的各類型農地(包含養殖用地)大肆開發,卻因欠缺對於當地環境與社會影響的評估,造成各種不同的光電亂象 。爰本文就太陽光電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之規定,加以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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