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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違反專業倫理行為納入校安通報之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3月 更新日期:113年3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盧延根 編號:R0241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教育部自民國(下同)85年訂定《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建立校安通報機制,此通報機制,不論操作面與制度面業歷經多次變革,嗣於92年12月1日訂定發布《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取代前開要點,並建構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簡稱校安通報網)。另配合112年16日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考量學校教職員工於教學、輔導學生等均應遵守專業倫理,故《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配合該法修正於第4點 中增列「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行為」為校安通報事件,落實校園性別平等。惟目前校園安全防護的管理模式僅限於行政命令的層級,且教師違反專業倫理與尊嚴者應予釐清,避免產生灰色地帶,以維護教師尊嚴及學生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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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