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管理法制化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3月
更新日期:113年3月27日
作者:楊蕙如
編號:R0241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電動滑板車(以下簡稱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近年造成交通亂象,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違規上路攀升;去(2023)年7月起新增個人行動器具傷亡事故統計,截至12月有1人死亡、38人受傷。去年11月,警方處理騎滑板車闖紅燈車禍受傷事故,肇事者酒測值每公升0.54毫克,依公共危險罪移送,但無法以「酒駕」開罰,警方擔心類似案例恐肇生重大車禍事故 。
2022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為「慢車」,定義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應依地方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始得行駛道路。但修法迄今因地方政府均未訂定相關規定,仍是不可合法上路的行動器具;因其不合法,民眾駕滑板車若酒駕,警方因無法依相關交通法規開罰處行政罰 ,僅得依刑法公共危險罪送辦追究刑責,反而產生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疑慮。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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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一)電動滑板車(以下簡稱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近年造成交通亂象,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違規上路攀升;去(2023)年7月起新增個人行動器具傷亡事故統計,截至12月有1人死亡、38人受傷。去年11月,警方處理騎滑板車闖紅燈車禍受傷事故,肇事者酒測值每公升0.54毫克,依公共危險罪移送,但無法以「酒駕」開罰,警方擔心類似案例恐肇生重大車禍事故 。
2022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為「慢車」,定義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應依地方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始得行駛道路。但修法迄今因地方政府均未訂定相關規定,仍是不可合法上路的行動器具;因其不合法,民眾駕滑板車若酒駕,警方因無法依相關交通法規開罰處行政罰 ,僅得依刑法公共危險罪送辦追究刑責,反而產生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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