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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無障礙環境修法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4月 更新日期:113年4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241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獨立行動及參與社會之公平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明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應予保障。現行關於無障礙環境之法制,主要規範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章「支持服務」中之第52條至第60條,除揭示無障礙環境為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服務項目外,針對運輸營運業者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公共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公共建築物與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等,定有相關規範。然因其所涉相關事項分屬不同主管機關職權,未能有效整合,爰衍生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專章及另制定無障礙專法兩種不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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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