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相關法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113年4月
更新日期:113年4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盛旺
編號:R0242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行政院113年3月7日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及第63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未來10類 最高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行為(微罪),不開放民眾檢舉;此外,限於當場舉發之案件始得記違規點數,排除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舉發之情形,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之次數。
(二)本草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之次數部分,交通部表示,現行本條例第63條第4項規定1年記6點者,駕駛人可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2點,1年限1次,本草案第63條第4項修正為1年2次,即最高1年可扣抵4點。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一)行政院113年3月7日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及第63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未來10類 最高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行為(微罪),不開放民眾檢舉;此外,限於當場舉發之案件始得記違規點數,排除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舉發之情形,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之次數。
(二)本草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之次數部分,交通部表示,現行本條例第63條第4項規定1年記6點者,駕駛人可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2點,1年限1次,本草案第63條第4項修正為1年2次,即最高1年可扣抵4點。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