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儲值款項有關「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4月
更新日期:113年4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242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第3條第7款、第10款、第4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收受儲值款項為電子支付機構之主要業務之一,使用者預先存放款項後,即可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即所謂「多用途支付使用」。
認定是否屬「多用途支付使用」至為重要,蓋儲值款項若供多用途支付使用,則涉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法令;若供單一用途支付使用,則屬商品(服務)禮券範疇,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管業務。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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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第3條第7款、第10款、第4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收受儲值款項為電子支付機構之主要業務之一,使用者預先存放款項後,即可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即所謂「多用途支付使用」。
認定是否屬「多用途支付使用」至為重要,蓋儲值款項若供多用途支付使用,則涉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法令;若供單一用途支付使用,則屬商品(服務)禮券範疇,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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