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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處理性騷擾或性別歧視比較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4月 更新日期:113年4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韋佑 編號:R0243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國會議員為最高民意代表,民主國家國會多已建構完整議員自律規範,以防止國會議員從事不當作為,建立國會議員高道德之自律標準,以促進民主政治良性發展。以下介紹各國國會關於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處理規定。
(二)有國家於國會議員行為準則明文禁止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行為及紀律處分程序,如美國眾議院規則第23條第9款規定,眾議院議員不得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身心障礙、年齡或國籍,解僱或拒絕僱用個人,或在薪酬、條件或就業方面歧視個人,或對其實施性騷擾行為。眾議院議員違反上開規定,倫理委員會得主動或依申訴調查之。並於聽取行為人陳述後,作成事實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供院會議處之。法國國民議會倫理準則第6條規定,所有議員履行職務時,均應遵守及促進國民議會倫理準則所定之各項原則。性騷擾或倫理爭議等違反倫理準則行為得依國民議會議事規則第80條之4規定議處。倫理官員發現議員違紀行為時,應將違紀情形提報給議長,由議長送交執行委員會於2個月內審議裁決。如經執行委員會認定違紀行為成立,得公布調查結果並提報院會作成紀律處分。
有國家雖未於國會自律規範明定,但認性騷擾行為構成侵害國會尊嚴之違紀行為,移送國會相關單位議處。如英國國會法雖未就性騷擾明文規定,但於2021年4月21日 院會決議,強調其獨立申訴及申訴承諾計劃(ICGS),以解決霸凌、性騷擾及不當性行為。議員性騷擾違紀行為,由下議院標準專員 受理申訴及調查後,提報標準委員會議決紀律處分。德國聯邦議院議員法雖未就性騷擾明文規定,但議員性騷擾行為如嚴重違反聯邦議院秩序或尊嚴,議長得依德國聯邦議院議員法第44e條,對該違紀議員處1,000歐元的罰款。如再違反,得加重罰款金額至2,000歐元。對於嚴重違紀或不尊重議院尊嚴之行為,得予停權。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韓國國會法雖未就性騷擾明文規定,但議員性騷擾行為,損害國會尊嚴,經倫理特別委員會審查後,國會得通過決議對違紀議員予以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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