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議員禁止兼任(職)規定之比較
撰成日期:113年4月
更新日期:113年4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秋芬
編號:R0243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不同國家對國會議員禁止兼任(職)規定,會隨著各國政府體制(如總統制和內閣制)及立法考量有所不同,其立論基礎不外乎維護權力分立與制衡,避免因個人利益衝突而影響其公正性與效能,進而確保議員能全心全意投入公共服務,提升政治透明度和增強公眾對政府信任等考量。
就維護權力分立與制衡因素為例,採總統制美國,總統掌握行政權力,直接對選民負責,國會議員主要負責立法工作,立法和行政是截然劃分兩權力,美國憲法即明定國會議員禁止兼任政府職務規定、有助於保持立法和行政的獨立性,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採內閣制英國及日本,著眼於行政權、立法權合一,於國會選舉後,會由多數黨領袖接受國家元首的任命,擔任總理或首相;總理或首相則會從國會議員中挑選成為各部會首長,國會議員兼任內閣閣員,為內閣制常態。
再以避免利益衝突影響其公正性與效能之立法目的為例,美國眾議院規則第23條規定,即指出眾議院議員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之職員或董事。又如法國國民議會議會規則第79條、韓國國會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2,亦有類似禁止國會議員兼職等規定,可茲參酌。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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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不同國家對國會議員禁止兼任(職)規定,會隨著各國政府體制(如總統制和內閣制)及立法考量有所不同,其立論基礎不外乎維護權力分立與制衡,避免因個人利益衝突而影響其公正性與效能,進而確保議員能全心全意投入公共服務,提升政治透明度和增強公眾對政府信任等考量。
就維護權力分立與制衡因素為例,採總統制美國,總統掌握行政權力,直接對選民負責,國會議員主要負責立法工作,立法和行政是截然劃分兩權力,美國憲法即明定國會議員禁止兼任政府職務規定、有助於保持立法和行政的獨立性,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採內閣制英國及日本,著眼於行政權、立法權合一,於國會選舉後,會由多數黨領袖接受國家元首的任命,擔任總理或首相;總理或首相則會從國會議員中挑選成為各部會首長,國會議員兼任內閣閣員,為內閣制常態。
再以避免利益衝突影響其公正性與效能之立法目的為例,美國眾議院規則第23條規定,即指出眾議院議員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之職員或董事。又如法國國民議會議會規則第79條、韓國國會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2,亦有類似禁止國會議員兼職等規定,可茲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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