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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議員參加秘密會議違反保密義務規定之比較 撰成日期:113年4月 更新日期:113年4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243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國會是國家最高的民意機關,為落實責任政治、議會民主及公民參與,國會議事運作原則上均應公開,然基於某些特殊理由(如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等)認有必要時,得在符合法定要件的前提下,改召開秘密會議。
關於國會秘密會議之召開時機,我國《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8條之1、第54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6條第2項、《條約締結法》第9條 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第1項 等分別定有明文。另關於舉行秘密會議時之人員管制、秘密文件管理措施、解密條件、違反效果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章「秘密會議」專章及《立法院秘密會議注意事項》亦定有相關規範。
為防止秘密會議內容對外洩漏,《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本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第50條第1項)。立法委員違反者,應付紀律委員會議處;本院員工違反者,由院長依法處分之;列席人員違反者,由本院函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第52條)。為確立立法委員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0條定有:「立法委員依法參加秘密會議時,對其所知悉之事項及會議決議,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之保密義務規定;依同法第7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規定,對於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者,主席 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懲戒案經紀律委員會審議後,依同法第28條規定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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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