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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議員利益衝突迴避制度之比較 撰成日期:113年4月 更新日期:113年4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智勝 編號:R0243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我國《立法委員行為法》於第五章規範「利益之迴避」,分為第19條(利益之定義)、第20條(利益迴避原則)、第21條(私人承諾或差別對待之禁止)、第22條(迴避審議及表決)、第23條(委員受利益迴避舉發)、第24條(委員關於利益迴避情事之說明),並於第30條明定紀律相關規定(主動調查審議違反本法之委員)。觀諸世界主要國家國會均相當重視國會議員的利益衝突與迴避,要求國會議員申報兼職、或禁止擔任企業職務等。如何釐清國會議員與私部門利益間之衝突與規範迴避方式,均為各國國會的重要課題。
(二)在利益衝突迴避制度法制化中,各國國會分別定有行為準則或倫理規範。例如:美國《眾議院規則》;英國《下議院行為準則》;德國《聯邦議院議員法》;法國《國民議會議事規則》、《國民議會倫理準則》;日本《公職人員斡旋行為得利處罰法》;韓國《國會法》等。為瞭解上述6個國家之國會議員利益衝突迴避制度,本研析將以「利益認定範圍」、「迴避方式」、「違反效果」等三方面加以說明。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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