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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雨水回收系統補充再生水使用義務法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4月 更新日期:113年4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翔宇 編號:R0244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報載為配合科學園區開發需求,經濟部已與地方政府盤點不影響民生與農業用水前提下之穩定供水策略,未來科學園區用水將優先使用再生水。因再生水係將使用過的民生污水或放流水回收處理再利用,一方面可作為產業穩定水源,也不會排擠民生及農業灌溉用水。另經濟部針對新開設科學園區、產業園區等開發單位之計畫用水量達每日2萬噸以上者,已規定自113年2月1日起,其工業用水必須使用至少50%之再生水,否則無法新建。對於科學園區或產業園區之工業用水強制使用再生水義務,有助於提升園區內廠商之企業社會責任,而鑑於雨水回收亦屬於水資源循環再利用途徑之一,或可研擬推動園區整體性建置雨水回收系統,以評估雨水再利用水量作為補充、履行使用再生水義務之可行性,同時降低園區廠商之用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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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