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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會遊行制度-德國集會遊行法之法制簡介 撰成日期:113年4月 更新日期:113年4月24日 作者:陳韋佑 編號:R0244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我國現行集會遊行法是採取許可制,室外集會、遊行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未經許可逕行於室外集會、遊行,經警察機關命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可能得負起刑責。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
(二)相較於我國採取許可制,各國關於集會、遊行有採報備制、許可制、追懲制等,因民國77年我國制定集會遊行法時,草案總說明提及參酌德國等民主國家立法例而擬定本法,本文爰介紹德國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德國基本法第8條規定,所有德國人均有和平及不攜帶武器集會之權利,無須事前許可。室外集會權利得以立法或根據法律限制之。因此集會、遊行屬德國基本法保障之基本權,德國集會遊行法即是對於集會、遊行權利加以限制的具體法律規定。德國集會遊行法共計37條條文,分為5章,依序為總則、封閉空間公開集會、露天公開集會與遊行、罰則及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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