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相關問題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4月
更新日期:113年4月24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244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內政部近日提出相關「社會住宅(下稱社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下稱分級收費原則),並指出近年以「所得分級」方式收費經驗,有錯置過度補貼的問題;目前全國辦理所得稅申報僅640萬戶,約占全國家戶約900萬戶70%,仍有30%家戶所得未達報稅的基本門檻。我國報稅資料因有其課徵侷限性,如作為租金分級審查依據,則容易造成補貼對象及強度誤判,不適合擴大應用。
(二)依住宅法(下稱本法)第4條可承租社宅資格,除所規定須留一定比率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外,其餘比率的社宅,即依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社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則授權內政部訂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下稱出租辦法)」或地方政府所訂定之自治法規,但自治法規之規定亦不能逾越本法或「出租辦法」。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與「出租辦法」第3條對於申請承租社宅者,其家庭年所得與是否無自有住宅條件,皆有規定,此則與本法第25條第3項承租者之「所得狀況」有關,否則以高比率不具低、中低收入身分的社宅承租戶,卻因為報稅所得為零者,既可容易取得承租資格,又可適用低收入戶租金標準,實有待商榷。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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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一)內政部近日提出相關「社會住宅(下稱社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下稱分級收費原則),並指出近年以「所得分級」方式收費經驗,有錯置過度補貼的問題;目前全國辦理所得稅申報僅640萬戶,約占全國家戶約900萬戶70%,仍有30%家戶所得未達報稅的基本門檻。我國報稅資料因有其課徵侷限性,如作為租金分級審查依據,則容易造成補貼對象及強度誤判,不適合擴大應用。
(二)依住宅法(下稱本法)第4條可承租社宅資格,除所規定須留一定比率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外,其餘比率的社宅,即依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社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則授權內政部訂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下稱出租辦法)」或地方政府所訂定之自治法規,但自治法規之規定亦不能逾越本法或「出租辦法」。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與「出租辦法」第3條對於申請承租社宅者,其家庭年所得與是否無自有住宅條件,皆有規定,此則與本法第25條第3項承租者之「所得狀況」有關,否則以高比率不具低、中低收入身分的社宅承租戶,卻因為報稅所得為零者,既可容易取得承租資格,又可適用低收入戶租金標準,實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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