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競駛致人於死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5月
更新日期:113年5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45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駕駛人在道路上飆車相互追逐,高速駕車極易失控,對外界突發狀況亦難及時反應,故常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其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威脅,實不亞於酒駕。對於前述危險駕駛行為,在行政責任方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規定,2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至於刑事責任方面,行為人於道路競駛倘致被害人死亡,因其競駛行為係以追求速度勝出為目的,而非在於引起車禍或傷害他人,況道路競駛之結果如引起車禍,行為人自身亦難倖免於難。一般而言,行為人係真摯地相信不會出現死亡結果,故倘欲論以殺人罪,行為人恐欠缺殺人故意之「意欲」要素。惟倘論以過失致死罪,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似嫌過輕。蓋行為人於道路競駛或競技飆車,係為追求速度快感,置當下路況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不顧,其心態尚與一般過失犯有別。易言之,行為人明知競駛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卻仍為之,其可非難性顯較一般過失犯為高。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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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駕駛人在道路上飆車相互追逐,高速駕車極易失控,對外界突發狀況亦難及時反應,故常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其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威脅,實不亞於酒駕。對於前述危險駕駛行為,在行政責任方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規定,2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至於刑事責任方面,行為人於道路競駛倘致被害人死亡,因其競駛行為係以追求速度勝出為目的,而非在於引起車禍或傷害他人,況道路競駛之結果如引起車禍,行為人自身亦難倖免於難。一般而言,行為人係真摯地相信不會出現死亡結果,故倘欲論以殺人罪,行為人恐欠缺殺人故意之「意欲」要素。惟倘論以過失致死罪,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似嫌過輕。蓋行為人於道路競駛或競技飆車,係為追求速度快感,置當下路況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不顧,其心態尚與一般過失犯有別。易言之,行為人明知競駛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卻仍為之,其可非難性顯較一般過失犯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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