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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警示帳戶之通報與救濟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5月 更新日期:113年5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245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警示帳戶制度乃為因應詐欺犯罪快速、多層次移轉不法所得之特性,即時阻斷金流而設。其法源依據係銀行法第45條之2第2項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第3項規定:「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此授權,訂定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下稱本管理辦法)。
由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金融機構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以即時凍結款項,雖有益於追回被害人財產,然而在尚未確定是否為不法所得前,帳戶所有人因此無法動用帳戶資金,對其權益影響甚大。實務上即發生本質為民事糾紛之未返還房租押金事件,因房客提告詐欺,導致房東帳戶被凍結之案例。爰就列警示帳戶之通報性質與救濟相關法制問題,綜整司法實務見解研析探討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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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