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離線權及工時保護相關法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113年5月
更新日期:113年5月7日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246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由於資通訊技術(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快速發展,雇主管理權過度延伸至勞工私領域,易導致工作與生活界限模糊,對勞工健康、隱私及生活造成風險與失衡。我國勞工工時保護雖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至第35條明文規範,然受僱者每年平均總工時仍居高不下。雇主於非工作時間透過ICT,傳送訊息及交辦工作比率亦逐年攀升。伴隨而來是隱性責任制、過勞職業災害 及延長工時工資計算爭議等問題。
(二)我國現行勞動法律,並未針對離線權(right to disconnect)制定相關規定,惟離線權概念散見於勞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所定之相關行政指導。然行政指導並無法律上強制力,勞工離線權保障,僅能透過雇主自律管理與員工積極爭取而實現。另一方面,因行業或職業特性不同,且涉及雇主管理經營權,各界對離線權之主張、法源依據、適用之範圍、違反時之處罰等事項,仍存有歧見。
(三)主要國家勞工離線權相關法制及政策,簡要說明如下:
1.歐盟
2021年1月歐盟議會依據歐盟運作條約第225條規定,決議歐盟理事會應提出賦予勞工離線權之新指令,並要求各成員國應與其社會夥伴協商落實離線權之框架式立法,制定勞動關係中運用資通訊技術之最低勞動條件。2022 年 12 月歐盟通過《歐洲數位權利與原則宣言》(European Declaration on Digital Rights and Principles),為實現「歐盟數位十年願景」(EU's digital decadetargets)奠定框架。歐盟呼籲各方以2003/88/EC號「工作時間建構指令」、2010/18/EU號「父母與照顧者工作生活平衡指令」,及2021年「歐洲社會權利支柱」(the European Pillar of Social Rights)等規範架構,來落實勞工離線權利保障。
2.法國
法國2016年率先通過全球「離線權」法案,於勞動法典(Labour Code)第L2242-17條第7項規定,確認企業員工為確保休息、休假與個人和家庭生活保障規定之履行,具有充分斷開與公司管理營運資(通)訊系統連結之權利 。為確保員工遵守休息和休假的時間,以及保障個人和家庭生活,員工應充分行使離線權的程序。惟上述的離線權規定並未明定企業應採取之具體措施,而是訂立廣泛框架規範,要求企業員工人數達50人以上者,應與工會共同協議如何具體實踐離線權 。
3.德國
德國2014年曾推動《反壓力法》」(anti-stress)立法,禁止公司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透過通訊軟體等傳訊息交辦工作,違反規定者將依法給付勞工加班費或罰鍰。現行勞動法律尚未有離線權相關規定,惟部分企業自主實行離線權措施(如BMW)。聯邦勞動及社會事務部認為《工作時間法》,已對工作時間有相關規定,勞資間亦有團體協約,此外不同產業差異性大,難以適用一致性規定,而無制定離線權專法之必要。
4.西班牙
西班牙於2018年制定《關於資料保護法》第 3/2018號法案(Data Protection and Digital Rights Act 3/2018),該法第5章第88條規定,公私部門的員工在法定或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有離線權,以確保員工的休息時間與休假日,及對個人和家庭隱私之尊重。關於離線權行使之方式,法律規定必須考慮到僱傭關係性質,並加強工作與生活平衡之權利之協調;其內容必須符合團體協約,若無團體協商,則須符合公司與員工代表間之約定,法律雖鼓勵勞雇離線權之協商,但不具強制性。
5.美國
2018年3月美國紐約市推動離線權法案(The Right to Disconnect Bill),規範對象為僱用10人以上之企業,如雇主於非工作時間要求勞工檢查或回覆與工作相關之電子通訊係屬違法,並明定其罰則。該法案亦設有豁免情形,如勞動契約即規定工作內容須隨傳隨到或緊急不可預見之狀況亦得例外聯繫勞工。然該法案受雇主團體之反對,認為各行各業情形不一,實際運作會產生困難,應交由勞工個別與雇主協商如何執行離線權。2024年4月加州亦推動離線權法案(Assembly Bill 2751),要求加州雇主明確界定員工的工作時間,並確保他們在非工作時間不需回應工作相關通訊。受薪員工可能需要加班的時段也須在合約中明文規定,不過緊急情況下不在此限。截至目前為止,美國對勞工離線權保障,聯邦層級及州法層級尚未有完成立法者。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一)由於資通訊技術(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快速發展,雇主管理權過度延伸至勞工私領域,易導致工作與生活界限模糊,對勞工健康、隱私及生活造成風險與失衡。我國勞工工時保護雖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至第35條明文規範,然受僱者每年平均總工時仍居高不下。雇主於非工作時間透過ICT,傳送訊息及交辦工作比率亦逐年攀升。伴隨而來是隱性責任制、過勞職業災害 及延長工時工資計算爭議等問題。
(二)我國現行勞動法律,並未針對離線權(right to disconnect)制定相關規定,惟離線權概念散見於勞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所定之相關行政指導。然行政指導並無法律上強制力,勞工離線權保障,僅能透過雇主自律管理與員工積極爭取而實現。另一方面,因行業或職業特性不同,且涉及雇主管理經營權,各界對離線權之主張、法源依據、適用之範圍、違反時之處罰等事項,仍存有歧見。
(三)主要國家勞工離線權相關法制及政策,簡要說明如下:
1.歐盟
2021年1月歐盟議會依據歐盟運作條約第225條規定,決議歐盟理事會應提出賦予勞工離線權之新指令,並要求各成員國應與其社會夥伴協商落實離線權之框架式立法,制定勞動關係中運用資通訊技術之最低勞動條件。2022 年 12 月歐盟通過《歐洲數位權利與原則宣言》(European Declaration on Digital Rights and Principles),為實現「歐盟數位十年願景」(EU's digital decadetargets)奠定框架。歐盟呼籲各方以2003/88/EC號「工作時間建構指令」、2010/18/EU號「父母與照顧者工作生活平衡指令」,及2021年「歐洲社會權利支柱」(the European Pillar of Social Rights)等規範架構,來落實勞工離線權利保障。
2.法國
法國2016年率先通過全球「離線權」法案,於勞動法典(Labour Code)第L2242-17條第7項規定,確認企業員工為確保休息、休假與個人和家庭生活保障規定之履行,具有充分斷開與公司管理營運資(通)訊系統連結之權利 。為確保員工遵守休息和休假的時間,以及保障個人和家庭生活,員工應充分行使離線權的程序。惟上述的離線權規定並未明定企業應採取之具體措施,而是訂立廣泛框架規範,要求企業員工人數達50人以上者,應與工會共同協議如何具體實踐離線權 。
3.德國
德國2014年曾推動《反壓力法》」(anti-stress)立法,禁止公司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透過通訊軟體等傳訊息交辦工作,違反規定者將依法給付勞工加班費或罰鍰。現行勞動法律尚未有離線權相關規定,惟部分企業自主實行離線權措施(如BMW)。聯邦勞動及社會事務部認為《工作時間法》,已對工作時間有相關規定,勞資間亦有團體協約,此外不同產業差異性大,難以適用一致性規定,而無制定離線權專法之必要。
4.西班牙
西班牙於2018年制定《關於資料保護法》第 3/2018號法案(Data Protection and Digital Rights Act 3/2018),該法第5章第88條規定,公私部門的員工在法定或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有離線權,以確保員工的休息時間與休假日,及對個人和家庭隱私之尊重。關於離線權行使之方式,法律規定必須考慮到僱傭關係性質,並加強工作與生活平衡之權利之協調;其內容必須符合團體協約,若無團體協商,則須符合公司與員工代表間之約定,法律雖鼓勵勞雇離線權之協商,但不具強制性。
5.美國
2018年3月美國紐約市推動離線權法案(The Right to Disconnect Bill),規範對象為僱用10人以上之企業,如雇主於非工作時間要求勞工檢查或回覆與工作相關之電子通訊係屬違法,並明定其罰則。該法案亦設有豁免情形,如勞動契約即規定工作內容須隨傳隨到或緊急不可預見之狀況亦得例外聯繫勞工。然該法案受雇主團體之反對,認為各行各業情形不一,實際運作會產生困難,應交由勞工個別與雇主協商如何執行離線權。2024年4月加州亦推動離線權法案(Assembly Bill 2751),要求加州雇主明確界定員工的工作時間,並確保他們在非工作時間不需回應工作相關通訊。受薪員工可能需要加班的時段也須在合約中明文規定,不過緊急情況下不在此限。截至目前為止,美國對勞工離線權保障,聯邦層級及州法層級尚未有完成立法者。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