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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單位設置營運鄰避紛爭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5月 更新日期:113年5月1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淑靜 編號:R0246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統計,我國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者逐年上升,從101年1,117,518人上升至112年1,214,668人,身心障礙者占總人口比率從4.79%提高至5.19%,此段時間,正值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政策從過去以機構安置為主之隔離政策,轉換為朝向福利社區化、小型化、去差異化,並逐漸發展社區式服務。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應社區生活,由公私部門所設置的中途之家或庇護工廠等社會福利設施開始於各大都會人口聚集社區間陸續出現。然而,從數個 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社福單位)進駐社區造成當地居民反對公私社福單位設置營運衍生之抗爭,或引發鄰避紛爭之事件,在我國社會並非少見。
(二)我國雖於69年即制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名稱:《殘障福利法》,86年4月18日本院三讀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96年6月5日本院再三讀修正為現行名稱),惟早期對身心障礙者之保護範圍較為狹隘,主要限於對其教育、應考、進用之保障,而後於96年6月5日本院三讀時,除原有之權益外,修正條文擴大至對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亦不得有歧視之對待規定。雖違反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然究係處罰未實際執行或未發揮應有之警惕效應,致類此事件時有所聞,實有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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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