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使用人行道相關法制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5月
更新日期:113年5月17日
作者:楊盛旺
編號:R0247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報導,部分地方政府預計113年11月正式引進YouBike2.0E電動輔助自行車(下稱電輔車)。經實際測試YouBike2.0E電輔車從靜止加速至時速25公里只需15秒,若騎乘於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共道標誌(下稱人車共道)之人行道,恐會威脅行人安全;目前是否禁止電輔車騎乘於人車共道之人行道,各地作法不一。常見民眾跨縣(市)騎乘,卻因規範不同造成民眾混淆,是否有統一規範之必要,容值討論。
(二)現行自行車使用相關規範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慢車種類及名稱概分為「自行車」及「其他慢車」2類,其中「自行車」分為「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其他慢車」包含人力、獸力行駛車輛及個人行動器具,並依第2項至第5項規定,該等其他慢車應依授權地方政府所定相關管理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本議題所探討之慢車係以自行車為主。
自行車屬慢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3項第1款與第3款規定:「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另本條例第90條之3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又本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處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第8款規定,慢車駕駛人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處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依上開自行車相關使用規範以觀,自行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在慢車道靠右順序行駛,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不得侵入人行道行駛,惟自行車騎乘一般道路上相對於其他機動車輛而言,為一弱勢族群,又近年來自行車族群增加,考量自行車行駛環境及安全並兼顧行人安全之前提下,依本條例第90條之3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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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一)據報導,部分地方政府預計113年11月正式引進YouBike2.0E電動輔助自行車(下稱電輔車)。經實際測試YouBike2.0E電輔車從靜止加速至時速25公里只需15秒,若騎乘於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共道標誌(下稱人車共道)之人行道,恐會威脅行人安全;目前是否禁止電輔車騎乘於人車共道之人行道,各地作法不一。常見民眾跨縣(市)騎乘,卻因規範不同造成民眾混淆,是否有統一規範之必要,容值討論。
(二)現行自行車使用相關規範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慢車種類及名稱概分為「自行車」及「其他慢車」2類,其中「自行車」分為「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其他慢車」包含人力、獸力行駛車輛及個人行動器具,並依第2項至第5項規定,該等其他慢車應依授權地方政府所定相關管理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本議題所探討之慢車係以自行車為主。
自行車屬慢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3項第1款與第3款規定:「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另本條例第90條之3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又本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處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第8款規定,慢車駕駛人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處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依上開自行車相關使用規範以觀,自行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在慢車道靠右順序行駛,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不得侵入人行道行駛,惟自行車騎乘一般道路上相對於其他機動車輛而言,為一弱勢族群,又近年來自行車族群增加,考量自行車行駛環境及安全並兼顧行人安全之前提下,依本條例第90條之3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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