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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應記載事項與隱私權保障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5月 更新日期:113年5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248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陳姓男子於110年間向某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等登載項目之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否准後,陳姓男子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被告(戶政事務所)所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現改稱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7至10款關於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之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2條之授權及第51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亦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爰不予適用,其餘請求部分,則無理由,判決被告應作成准予換發不含原告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記載事項身分證之行政處分。惟兩造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於113年5月9日廢棄原判決,駁回陳姓男子之訴,陳姓男子敗訴確定。爰擬從身分證之性質及功能為基礎,說明本件實務爭議之狀況,並探討爭議之解決途徑,以供實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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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