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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審查之美國法制(FIRRMA)簡析 撰成日期:113年6月 更新日期:113年5月31日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248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外國投資會帶動國內經濟發展,各國基本上持歡迎態度,然而,國際政經情勢多變,外國投資國內產業所可能帶來之「國家安全」風險,日漸成為各國外資審查法制之強化重點。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禁止及第2項限制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而行政院以令發布「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係採負面表列方式,就業別項目予以禁止或限制外國人投資。美國外資審查法制,尤其是2018年之「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FIRRMA),針對國安條款之審查如何?或值借鏡。爰簡析如后,俾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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