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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義遺址保存之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6月 更新日期:113年6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248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民間推動轉型正義團體表示,前總統蔡英文曾在112年2月28日向白色恐怖受難者家屬承諾,將盡力於當年完成轉型正義法制工程。但行政院對於經審竣的轉型正義法案,除《政治檔案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通過修法以外,行政院研擬之「國家轉型正義推動法草案」、「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等,卻未函送立法院審議 。
(一)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規劃、推動事項之一。因促轉會已於111年5月30日完成促轉條例賦予之任務後解散,依111年5月17日增訂之促轉條例第11條之2條文其第1項第3款規定,促轉會解散後,有關「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部辦理。
(二)有關不義遺址及其處理原則,依促轉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威權統治時期」依該條例第3條第1款定義:指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之時期。爰此,辨識不義遺址,須具備3項必要條件:時序為威權統治時期、覈實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真實性及確認發生地之空間資訊。
(三)促轉會於111年2月9日及2月17日公告白色恐怖不義遺址17處及228事件不義遺址25處。目前尚有64處潛在不義遺址尚未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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