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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6月 更新日期:113年6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249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為預防移植用人體器官、組織細胞於處理及儲存時遭受交叉污染而導致公共衛生之疑慮,我國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4條第2項,於98年 2月發布《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凡以移植為目的,從事人體器官(含人體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之處理或保存,皆應依此辦法申請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以下簡稱保存庫)。
(二)國內現有2個國家級保存庫(臺灣國家眼庫及臺灣國家皮庫),係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之1第2項,由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委託國內醫學中心,分別於102年、108年設立。此外,尚有62家醫療機構設置保存庫,共存17類組織及周邊血液幹細胞,但多數醫院各自為政,一旦組織存放過期,直接銷毀,讓他院需要的病患可能錯失續命機會。為此,臺灣組織庫學會呼籲,政府應出面整合,成立平臺,以期資源共享。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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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