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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檢查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6月 更新日期:113年6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50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金融業對主管機關金檢權限過大,法律不確定性高,表示難以適從。學者指出,金融檢查應有更清楚之內容與範圍界限,目前金融檢查業務雖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組織法、金管會檢查局組織法授權辦理,然現行「金融檢查指導原則」之執行規範不足,考量金融檢查之「合法性」較「合目的性」更為重要,建議主管機關另訂「行政命令」取代上開「指導原則」,以免有擴權疑慮,並強化金融檢查之完備性與授權明確性。
(二)金管會檢查局表示,該局所訂「金融檢查指導原則」非屬「行政命令」,乃供內部參採。因金融檢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相關規定均以法律提供授權依據,除金管會與檢查局之組織法,銀行法、保險法等其他專法,亦有金融檢查相關規定。此外,該局也持續改善金融檢查程序,檢查後即與業者進行「溝通會議」,針對缺失項目進行逐一確認,並就所提異議函復確認,現行規範尚屬充足且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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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