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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運輸事故範圍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6月 更新日期:113年6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盛旺 編號:R0250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統計,自110年1月起至113年3月,國道發生工程緩撞車遭追撞事故計347件,其中175輛肇事車輛配有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ADAS),占50%;175輛配備ADAS肇事車輛中,開啟ADAS者計91件,占52%。
(二)據報導,隨著新興運具如電動車、配備ADAS車輛之普遍使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刻正檢討修正重大公路事故範圍,將前開新興運具納入調查範圍。然有立法委員質詢時提出,按運安會、交通部108年12月26日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條授權訂定「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第四點規定,重大公路事故(三),已包含其他重複發生或情況特殊致影響公路運輸安全,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前開電動車、具ADAS車輛等新興運具,若符前開規定情形者,即可依法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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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