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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及身障者預立遺囑權益之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6月 更新日期:113年6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50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在少子化之影響下,我國已於107年成為高齡社會,並預計於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比大於20%),而戰後嬰兒潮世代迄今高齡近80歲,已屆國人平均壽命79.84歲之限,兼之華人傳統世代財富傳承觀念,大量財物在世代間移轉誠然近在眼前且難以避免。在家庭結構改變之趨勢下,不欲按法定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而係透過預立遺囑方式分配遺產或安排身後事之人亦存在之有,然高齡者卻常見因健康狀況退化而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是為尊重個人意思,確保被繼承人之遺願得以實現,應確保所有人均有以遺囑安排個人事務之可能,以下茲就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為遺囑可能遭遇之問題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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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