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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大眾交易歧視與救濟法制簡介 撰成日期:113年6月 更新日期:113年6月1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韋佑 編號:R0250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於私法自治原則下,我們可以自由選擇交易對象,契約之訂立與否,純由個人之意思自由為之。社會上民事交易歧視爭議時有所聞,因大眾交易涉及民生資源之取得,若允許大眾交易經營者得任意選擇相對人,將發生少數人無法獲得民生商品或服務,因此德國一般平等法第19條明文禁止大眾交易的歧視行為。無獨有偶,加拿大人權法第5條亦明文規定於大眾交易情形,禁止基於特定特徵拒絕提供商品、服務或予以不利的差別待遇。行政院正研議制定反歧視法草案,內容包括禁止大眾交易歧視行為及救濟規定,本文簡介德國大眾交易歧視與救濟法制,以資參考。
(二)德國於2006年制定施行一般平等法(Das Allgemeine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共計33條條文,分為7章,依序為總則、保障受僱人免受歧視、防止民事大眾交易歧視行為、法律保障措施、公共僱傭關係特別規定、聯邦反歧視局及聯邦反歧視獨立委員及附則。整部法律以不利的差別待遇定義歧視,相關條文禁止歧視的特徵共列7種,涵蓋種族、血統、性別、宗教、身心障礙、年齡及性別認同,禁止歧視規範領域及於工作就業、職業培訓、公會參與、衛生服務、社會福利、教育及大眾交易,以下介紹德國大眾交易禁止歧視規範。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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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