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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必要陪伴者優待措施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6月 更新日期:113年6月2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251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近日知名歌手於臺北小巨蛋開演唱會,由於一票難求,售票網站特別結合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力打擊黃牛業者,封鎖超過20萬個黃牛帳號,甚至祭出現場售票錄影存證的嚴格規定,不過卻發生民眾向網友購票,買到「輪椅陪同席」,且票價高於輪椅席原價的22.5倍,而被質疑有濫用身心障礙者保障藝文展演票券的情形。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同條第2項則規定:「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三)為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立法院於112年5月12日三讀通過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增訂防制以不正方式加價轉售獲利之行為人(下稱黃牛)相關條文,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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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