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標售私人土地之救濟途徑規範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6月
更新日期:113年6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世超
編號:R0251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為解決部分私人土地因登記主體不明而未能釐清權屬或因繼承人逾期未辦理土地繼承登記所衍生之地籍管理問題,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第1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及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均有賦予行政機關在符合一定要件前提下得代為標售或公開標售私人土地之相關規範,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
惟投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開行政機關之標售、開標、審標及決標之決定,若有不服者,究應循公法或私法救濟途徑,法無明文,不無疑義,容有討論的必要。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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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為解決部分私人土地因登記主體不明而未能釐清權屬或因繼承人逾期未辦理土地繼承登記所衍生之地籍管理問題,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第1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及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均有賦予行政機關在符合一定要件前提下得代為標售或公開標售私人土地之相關規範,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
惟投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開行政機關之標售、開標、審標及決標之決定,若有不服者,究應循公法或私法救濟途徑,法無明文,不無疑義,容有討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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