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統一調度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7月
更新日期:113年7月10日
作者:林淑靜
編號:R0252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回顧我國廢棄物政策歷史,1990年代環境部(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於2023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推動一縣市一焚化爐,掀起各地焚化爐反對浪潮,其中南投縣、新竹縣、花蓮縣等縣市取消興建焚化爐,雲林縣、臺東縣則未為啟用。2005年環境部改推區域合作,協調有焚化爐的縣市,支援鄰近無焚化爐縣市,由於當時焚化爐量能遠大於垃圾量,跨縣市代燒垃圾,區域合作不是問題。但這幾年受到事業廢棄物排擠、區域合作互惠措施中斷、地方議會設限等因素,許多縣市代燒意願下降。截至2023年底,環境部統計全臺灣共有84萬噸一般廢棄物,分散暫置在53個掩埋場,至少須至2036年才能全數剷平。
(二)《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2017年修正時,第28條新增第8項及第9項規定,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並授權訂定《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下稱《調度辦法》)。雖環保團體多次倡議應從源頭減量,以減少廢棄物產出,惟環境部表示短程將協調各縣市推動固體再生燃料(SRF)的排放循環;中程則提升焚化爐處理量,預計2027年總處理量達到每年700萬噸,以減少廢棄物堆積。然而長期堆置之廢棄物已引發相關環境問題,進而可能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爰有就《調度辦法》提出檢討之必要。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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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顧我國廢棄物政策歷史,1990年代環境部(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於2023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推動一縣市一焚化爐,掀起各地焚化爐反對浪潮,其中南投縣、新竹縣、花蓮縣等縣市取消興建焚化爐,雲林縣、臺東縣則未為啟用。2005年環境部改推區域合作,協調有焚化爐的縣市,支援鄰近無焚化爐縣市,由於當時焚化爐量能遠大於垃圾量,跨縣市代燒垃圾,區域合作不是問題。但這幾年受到事業廢棄物排擠、區域合作互惠措施中斷、地方議會設限等因素,許多縣市代燒意願下降。截至2023年底,環境部統計全臺灣共有84萬噸一般廢棄物,分散暫置在53個掩埋場,至少須至2036年才能全數剷平。
(二)《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2017年修正時,第28條新增第8項及第9項規定,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並授權訂定《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下稱《調度辦法》)。雖環保團體多次倡議應從源頭減量,以減少廢棄物產出,惟環境部表示短程將協調各縣市推動固體再生燃料(SRF)的排放循環;中程則提升焚化爐處理量,預計2027年總處理量達到每年700萬噸,以減少廢棄物堆積。然而長期堆置之廢棄物已引發相關環境問題,進而可能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爰有就《調度辦法》提出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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