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勸募活動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7月
更新日期:113年7月15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253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一合法登記之勸募團體負責人,與幫派勾結,在北部捷運站出入口、醫院等人潮擁擠處,持募款箱向民眾勸募,騙取愛心捐款,向主管機關低報街頭募款所得,初估不法獲利約新臺幣數百萬元 。
(二)依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三、公益性社團法人。......」而依本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進行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依本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授權,將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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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一)報載一合法登記之勸募團體負責人,與幫派勾結,在北部捷運站出入口、醫院等人潮擁擠處,持募款箱向民眾勸募,騙取愛心捐款,向主管機關低報街頭募款所得,初估不法獲利約新臺幣數百萬元 。
(二)依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三、公益性社團法人。......」而依本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進行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依本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授權,將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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