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權益保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7月
更新日期:113年7月22日
作者:陳世超
編號:R0253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此一契約指導原則,依同條第2項 規定,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紀授權、保險及其他文化藝術工作者權利義務事項。惟此一規定,是否足以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之權益,容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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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此一契約指導原則,依同條第2項 規定,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紀授權、保險及其他文化藝術工作者權利義務事項。惟此一規定,是否足以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之權益,容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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