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工資認定及給付原則相關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3年7月 更新日期:113年7月2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254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有新鮮人初入職場,於領取工資時,遭雇主以當月請假未全勤、忘記打卡等原因扣減工資,而引發相關勞資爭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另《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22條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勞工有提供勞務,而雇主有給付工資之義務。因工資之認定,影響以平均工資作計算基礎之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亦為計算延長工時工資等之基礎,故工資認定之重要性不言可喻。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將所列舉各項給與,排除為經常性給與之範圍,而不屬於工資之項目。主要係指公司整體營運獲利有關或其他恩惠性、勉勵性給與之報酬項目。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