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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警察法即時強制規範簡介─以巴伐利亞警察任務與職權法為例 撰成日期:113年7月 更新日期:113年7月29日 作者:陳韋佑 編號:R0254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社會新聞中常見酒醉鬧事或於店家施暴情事發生,此類事件警察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對人施以管束。警察職權行使法於92年6月25日制定公布,並於100年4月8日修正,共分為總則、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即時強制、救濟及附則5章,其中第3章「即時強制」,規範條文自第19條至第28條,共計10條條文,主要規範對人管束、使用戒具、扣留危險物品、進入處所及驅離妨礙之人等規定。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於92年制定之初,草案第20條立法說明載明,該條是參考德國聯邦與各邦統一警察法標準草案(des Musterentwurfes eines einheitlichen Polizeigesetzes des Bundes und der Lander,下稱德國警察法標準草案)予以明定。德國一般警察法之立法權屬於各邦所有,為加強聯邦與邦、邦與邦之間共同抗制犯罪能力,聯邦與各邦內政部共同商議將警察法中重要原則與一致性內容研擬為「德國警察法標準草案」,並於1976年6月11日經各邦內政部長會議決議通過,後經各邦採用,逐漸形成警察法範例。於德國各邦警察法中,巴伐利亞邦警察任務與職權法(Gesetz uber die Aufgaben und Befugnisse der Bayerischen Polizei,下稱巴伐利亞警察職權法)於2018年修正時,以防堵恐怖行動為由,修法擴大警察執法及偵查犯罪權力與措施,將原本警察核心職務防止「具體危險」提前至預防「潛在、預測的危險」,相當程度地擴大警察執法權能,爰以巴伐利亞警察職權法為例,介紹德國警察法即時強制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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