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食品安全事件稽查時效管制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8月 更新日期:113年8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254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根據媒體報導,有民眾指稱用餐時咬到約2公分的醫療用針頭,不過向主管機關通報後,稽查時間竟隔6天;且與主管機關聯繫期間,業者仍持續供餐,未第一時間停止販售並檢查食材,遭質疑稽查時間太慢造成食安疑慮。
(二)主管機關於通報6日後前往店家稽查,現場在食材內未見異物,因此針對店家沒有立即出示人員體檢、病媒防治紀錄、豬肉進貨單據及冰箱溫度紀錄,並查獲食品業者登錄未更新等缺失,皆要求限期改善。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針對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1條所為之查核、檢驗及其他管制措施,依同法第42條訂有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已賦予主管機關查核、檢驗及管制之權力。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