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歐盟立法例探討我國人臉辨識相關法制問題
撰成日期:113年8月
更新日期:113年8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育靖
編號:R0255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據報導,近期有娛樂活動主辦單位於入口處設置人臉辨識機台,針對持該活動雙日票入場之民眾,要求使用人臉辨識掃描入場,以確保隔日仍為同一人入場,雖主辦單位表示,該入場民眾肖像資料僅儲存於現場機台主機,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銷毀,惟仍引發侵害個資之疑慮。生物特徵具有人各不同之特性,而臉部影像之擷取則因較具便利性,人臉辨識成為除指紋辨識外最常使用之生物特徵資料,實務上除常見於手機解鎖、門禁管制、簽到等應用外,我國於入出境管制、警察執法、戶政業務及教育場域等皆有採取相關技術之實例,然查監察院於110 年3月18日公告之調查報告,針對交通部鐵道局試辦之「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及內政部警政署之「M-police」所涉及之人臉辨識技術使用,咸認現行法規範尚有待強化;而國際人權專家於我國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結論性意見第85點指出:「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提高使用臉部辨識技術的透明度,包括其法律依據、目的及儲存方法。應訂定及落實防止機關及第三方濫用的保障措施。」。觀察歐盟於2016年5月公布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已將生物辨識資料(biometric data)列為特種個人資料,原則禁止處理,爰擬從歐盟立法例探討我國人臉辨識相關法制規範問題。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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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據報導,近期有娛樂活動主辦單位於入口處設置人臉辨識機台,針對持該活動雙日票入場之民眾,要求使用人臉辨識掃描入場,以確保隔日仍為同一人入場,雖主辦單位表示,該入場民眾肖像資料僅儲存於現場機台主機,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銷毀,惟仍引發侵害個資之疑慮。生物特徵具有人各不同之特性,而臉部影像之擷取則因較具便利性,人臉辨識成為除指紋辨識外最常使用之生物特徵資料,實務上除常見於手機解鎖、門禁管制、簽到等應用外,我國於入出境管制、警察執法、戶政業務及教育場域等皆有採取相關技術之實例,然查監察院於110 年3月18日公告之調查報告,針對交通部鐵道局試辦之「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及內政部警政署之「M-police」所涉及之人臉辨識技術使用,咸認現行法規範尚有待強化;而國際人權專家於我國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結論性意見第85點指出:「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提高使用臉部辨識技術的透明度,包括其法律依據、目的及儲存方法。應訂定及落實防止機關及第三方濫用的保障措施。」。觀察歐盟於2016年5月公布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已將生物辨識資料(biometric data)列為特種個人資料,原則禁止處理,爰擬從歐盟立法例探討我國人臉辨識相關法制規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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