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臺業者關鍵字廣告之透明度義務-以歐盟數位服務法為例
撰成日期:113年8月
更新日期:113年8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255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據報載,關鍵字廣告類型居數位廣告量中之第三位,企業透過購買關鍵字廣告或搜尋引擎之特定操作,成為其網路行銷一大利器。惟不論企業(廣告主)或消費者,均是使用網路平臺業者(含搜尋引擎業者)提供之服務,網路平臺業者一方面向廣告主收取關鍵字廣告費用,它方面掌握消費者使用搜尋服務之相關資訊(例如:頻率、類型、品牌、價格等偏好),並透過演算法投放廣告,以媒合買賣雙方之需求。2022年歐盟數位服務法(Regulation〈EU〉 2022/2065) 因此對網路平臺業者明定透明度之規範,要求需就網路廣告及搜尋引擎系統,負有向服務接收者(含廣告主與消費者)揭露相關資訊之義務。茲析述如下。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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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據報載,關鍵字廣告類型居數位廣告量中之第三位,企業透過購買關鍵字廣告或搜尋引擎之特定操作,成為其網路行銷一大利器。惟不論企業(廣告主)或消費者,均是使用網路平臺業者(含搜尋引擎業者)提供之服務,網路平臺業者一方面向廣告主收取關鍵字廣告費用,它方面掌握消費者使用搜尋服務之相關資訊(例如:頻率、類型、品牌、價格等偏好),並透過演算法投放廣告,以媒合買賣雙方之需求。2022年歐盟數位服務法(Regulation〈EU〉 2022/2065) 因此對網路平臺業者明定透明度之規範,要求需就網路廣告及搜尋引擎系統,負有向服務接收者(含廣告主與消費者)揭露相關資訊之義務。茲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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