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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制項目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8月 更新日期:113年8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淑靜 編號:R0256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近2、30年公眾生活型態改變,人們在密閉的居住空間或辦公大樓享受空調系統帶來的舒適便利之餘,病態建築症候群(Sick Building Syndrome) 也應運而生。在密閉的建築物內,如果室內通氣量不足,污染物就容易蓄積導致室內空氣品質惡化,進而引發身體疾病等。有鑒於此,我國於2011年11月8日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除規範建築、經濟、衛生、交通之主管機關應輔導其主管場所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外,另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逐批公告之場所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又我國管制之室內空氣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經研究指出多數較其他國家嚴格。
(二)然而,日本報導指出,氡氣是一種無色、無嗅、無味的放射性氣體,是透過地下鈾元素產生並擴散到大氣中,高濃度的氡氣可能會在建築物等封閉空間內積聚,長期曝露即可能會增加罹患肺癌的風險,且部分國家之肺癌病例與室內氡氣濃度過高有顯著關係;英國報導亦指出,每10例肺癌就有1例與氡氣有關。由於各國地層結構之不同,造成室內氡氣濃度差異甚大,目前亞洲國家中,韓國已將氡氣納為室內空氣污染物,並加以管制。因此,本文爰就氡氣是否納入室內空氣污染物管制,提出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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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