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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車格位設置之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8月 更新日期:113年8月28日 作者:楊盛旺 編號:R0256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第6款規定略以,機車分為「重型機車」及「輕型機車」二類;其中「重型機車」又分為「普通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下稱大型重機),「輕型機車」又分為「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上開分類依據主要係以燃油機車之汽缸總排氣量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輸出馬力為標準。如大型重機係指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HP)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二)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1項規定,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第3項規定大型重機與小型車之停放線設置圖例一致;第4項規定大型重機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前段規定,大型重機,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1輛以上之大型重機。綜上,依前開相關規定,現行大型重機停放比照小型車,不可停放於一般機車停車格。
(三)根據報導指出,交通部、內政部及地方政府對機車格劃設規範均有不同。如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有關機車格橫向寬最小0.8公尺,縱向長最小2公尺 ;又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4項規定,機車格長2至2.5公尺,寬1至1.5公尺;另為能有效減少擠停、插空隙隨意移車等停車亂像,有地方政府曾試辦過縮減機車格寬至0.7公尺計畫,以發揮機車格線導引機車停放功能,維持1車1格停車秩序。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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