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出席股東會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0月
更新日期:113年10月1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60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有2家金融控股公司宣布進行併購,不同立場股東於召開股東臨時會前,透過委託書通路商徵求委託書,徵求價碼超越以往行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就此表示,不允許委託書徵求過程踩到法律紅線或有違反資本市場相關規定之行為,強調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委託書規則)明定禁止價購委託書,委託書徵求人若有價購委託書行為且事證明確,除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下同)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委託書規則第22條規定、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並得限制1年內不得擔任徵求人或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二)論者指出依現行法規,價購委託書屬違法行為,但管理法制上使用行政命令(委託書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禁止價購,仍存有疑慮,如證交法第25條之1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委託書之「取得方式」,似未明文授權訂定禁止價購;以行政命令禁止價購委託書,法院可能會認為欠缺法律明確授權而拒絕適用;現行規範實際上仍無法達成杜絕表決權買賣之目的等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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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一)報載有2家金融控股公司宣布進行併購,不同立場股東於召開股東臨時會前,透過委託書通路商徵求委託書,徵求價碼超越以往行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就此表示,不允許委託書徵求過程踩到法律紅線或有違反資本市場相關規定之行為,強調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委託書規則)明定禁止價購委託書,委託書徵求人若有價購委託書行為且事證明確,除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下同)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委託書規則第22條規定、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並得限制1年內不得擔任徵求人或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二)論者指出依現行法規,價購委託書屬違法行為,但管理法制上使用行政命令(委託書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禁止價購,仍存有疑慮,如證交法第25條之1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委託書之「取得方式」,似未明文授權訂定禁止價購;以行政命令禁止價購委託書,法院可能會認為欠缺法律明確授權而拒絕適用;現行規範實際上仍無法達成杜絕表決權買賣之目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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