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法制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3年11月
更新日期:113年11月8日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261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其成為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之各宗土地,再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整體開發手段。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不僅可節省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建設經費,亦能有效提升土地利用及經濟價值,藉此促進都市建設發展,使公私互蒙其利。
(二)除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外,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下稱自辦市地重劃),以鼓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整合辦理市地重劃,加速實現都市計畫之藍圖與目標。然因自辦市地重劃於實務執行上爭議不斷,監察院於113年10月16日對內政部等機關提出糾正案。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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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一)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其成為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之各宗土地,再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整體開發手段。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不僅可節省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建設經費,亦能有效提升土地利用及經濟價值,藉此促進都市建設發展,使公私互蒙其利。
(二)除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外,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下稱自辦市地重劃),以鼓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整合辦理市地重劃,加速實現都市計畫之藍圖與目標。然因自辦市地重劃於實務執行上爭議不斷,監察院於113年10月16日對內政部等機關提出糾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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