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容積移轉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1月
更新日期:113年11月1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261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司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認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者,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予土地所有權人相當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要求文化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其意旨予以修正。
因此,行政院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2年1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歷史建築」所有權人補償問題,修法讓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適用「容積移轉」機制,且擴大至「非都市計畫地區」範圍,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司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認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者,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予土地所有權人相當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要求文化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其意旨予以修正。
因此,行政院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2年1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歷史建築」所有權人補償問題,修法讓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適用「容積移轉」機制,且擴大至「非都市計畫地區」範圍,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