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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之擬制遺產課稅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1月 更新日期:113年11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62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陳姓民眾生前將名下淨值新臺幣(下同)3億餘元股票贈與其妻,並申報核定免徵贈與稅;嗣陳姓民眾死亡,其妻及3名子女拋棄繼承,僅非婚生6歲女童為繼承人。稅捐主管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將上開股票淨值計入遺產總額後之遺產淨額為3億2,435萬元,惟該女童繼承1,567萬元遺產,卻須繳納5,735萬元遺產稅。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所涉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該規定部分違憲。
(二)報載李姓民眾生前將價值1億3千餘萬元之土地贈與其妻,嗣李姓民眾死亡,其遺產淨額1億4千餘萬元,應納稅額1,462萬元。李姓民眾之妻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案經法院判決敗訴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欠缺相當於同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規定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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